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部门的工作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推进我县土地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国土局协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检察机关、国土部门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涉及土地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条 检察机关支持国土部门就土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向国土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国土部门解决执法工作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三条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时,以事后监督为主,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作出之后检察机关可进行监督,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国土部门邀请,可事中监督,但不影响国土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四条 检察机关对国土部门的行权行为实行有限监督,重点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违法用地查处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条 检察机关对国土部门下列土地执法情形进行监督: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执法内容是否合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执法主体是否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六)是否存在应当收取土地出让金而未收取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有关机关而未移送的情形;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检察院、县国土资源局须各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联络员,实现定期、不定期的通报我县土地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的优势。
第七条 县检察院对土地执法的监督,可以依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履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
第八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土地执法活动或涉及刑事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检察院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县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和配。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案例分析,案件风险评估,从而形成有利于总结交流经验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和若尔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若尔盖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