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以下情形:
“生态”类案件范围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草原破坏、草原沙漠化、破坏湿地保护等;“环境”类案件范围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资源”类案件范围包括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等受到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由国家权力机关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违法审批许可等。
第四条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分流工作。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县区域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六条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分流到民事行政检察科。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九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对举报人先行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十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认定领导小组,负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奖励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500元-3000元,对于社会影响力特别巨大的案件的奖金数额由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认定领导小组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检察长批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后,举报奖金的发放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负责。检察服务中心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其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奖金发放后,由检察服务中心承办人和受奖人员分别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上签名。统一由检察服务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依职权决定奖励的,可以事先征求举报有功人员意见。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可以直接到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邮编:624500,收信人: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12309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
(三)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3245640478@qq.com
(四)两微一端举报
关注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两微一端留言举报。
第十五条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