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阿某某听几个牧民说在红星乡沙场有几匹狼或鹿子,之后电话联系马某某,将此事告诉马某某,并邀约马某某一起去打猎,马某某表示同意。当天傍晚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枪支与阿某某(也携带了枪支)、韩某某一起到了红星乡沙场附近,在沙场寻找之后没有找到猎物,阿某某、马某某和韩某某商量后,决定到若尔盖县铁布区去打梅花鹿,于是三人开车到冻列乡卡机岗村后,三人发现路边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阿某某、马某某二人下车用枪猎杀他们看到的梅花鹿,后二人翻墙进入土墙寻找梅花鹿,未能找到。然后韩某某驾车三人继续前进,在不远处,三人发现路边又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着,阿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将枪架在路边的土墙上射伤了一只雄性梅花鹿,二人于是翻进土墙内找到了受伤梅花鹿,马某某用刀杀死梅花鹿,二人将梅花鹿扔出土墙,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之后韩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到崇尔乡洞戈村,三人又发现了梅花鹿,阿某某、马某某用枪打伤一只雌性梅花鹿,二人翻进土墙内,马某某用刀将梅花鹿杀死,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经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阿其合持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能、能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枪支,具有杀伤力。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梅花鹿,梅花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件诉讼过程】本案由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当庭作了以案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让旁听群众感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两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若尔盖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成功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此类案件添加了一份有力的正能量。